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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本行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以後,依有關規定提撥退休基金,成立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監督管理之;原提存之公、自提儲金應予保留,由本行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代為管理運用,於本行職員離職時,依本準則施行前當時適用之法令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