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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貨幣市場基金指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前項附買回交易標的,包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