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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之辭職,除章程另有約定外,應以書面向信用合作社為之,並即生效。辭職後不得在同一任內再行當選原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