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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後備軍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享有或履行下列權利與義務:
一、依法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教育或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命令規定之活動事項,一律視為公假。
二、參加重大慶典及集會時,得依後備管理機關規定著軍服,佩帶勳獎章。
三、後備期間應恪守兵役法令履行兵役義務及協助兵役工作之推行。
後備軍人履行前項義務具有優良事蹟者或故意違犯者,分別依有關法令規定獎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