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受理前條訴願之官署,應於收受訴願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決定之。
對於前項決定,不得提起再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