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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審核小組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地方法院院長所指定之委員兼召集人:得請求院長重新指定其他人為委員兼召集人。
二、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之委員:得隨時以書面辭任職務。
三、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委員:得由民政局(處)長自行指派或依請求重新指派其他人為代表。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原委員於新委員經指定或指派時起,解除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