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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少年法院為保護處分後,發見其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將該處分撤銷之,移送於有審判權之機關。
保護處分之執行機關,發見足認為有前項情形之資料者,應通知該少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