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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宣示裁判,於公開法庭為之,並朗讀主文,必要時簡述理由;各大法官有提出意見書者,並應一併宣示提出者之姓名、其意見書名稱及加入該意見書之大法官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