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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3 條
輪機助理員應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於航泊時遵照輪機長及當值輪機員之命令。
二、協助確認艙底水及壓艙水系統之作業。
三、協助加油及駁油之相關作業。
四、負責閥門與泵、吊機與吊昇設備、艙口、水密門、裝貨舷門與相關設備、機器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五、負責電氣設備之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