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1 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除前項規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
一、已依抗告、聲請再審、聲請撤銷或變更裁定主張其事由,經以無理由駁回者。
二、知其事由而不為抗告;或抗告而不為主張,經以無理由駁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