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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法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各機關應送之會計報告,不依規定期限送審者,審計機關應予催告;經催告後,仍不送審者,得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