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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者,於歲修完成後一個月內,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提報歲修報告書至地方主管機關審備查。
前項歲修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歲修起迄時間。
二、歲修製程編號及名稱。
三、管線與操作單元氣體置換及清洗程序。
四、揮發性有機氣體處理方式及處理流程圖。
五、揮發性有機氣體經由防制設備處理後之實際排放情形及排放量。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
歲修報告書應保留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