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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為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應力評估之目的,應力之分類如左:
一、正應力:指垂直於參考平面之應力分量。
二、薄膜應力:指正應力之分量,該正應力係在所考慮載面厚度範圍內均勻分佈,並與其平均值相等者。
三、彎曲應力:指扣除薄膜應力後,在所考慮截面厚度範圍內之變化應力。
四、剪應力:指作用於參考平面之應力分量。
五、一級應力:指因平衡外力與外力矩所需外加負載所生之應力。一級應力之基本特性為非自限者。明顯超過降伏應力之一級應力將造成破損或至少造成嚴重之變形。
六、一級總體薄膜應力:指在結構中之分配不會因降伏引起負載再分配之一級薄膜應力。
七、一級局部薄膜應力:指由壓力或其他機械負載所生之薄膜應力,該應力與一級應力或不連續效應在負載傳輸至結構之其他部分時產生過度之扭曲。該應力雖具有部分二級應力之特性,仍歸類為一級局部薄膜應力。如符合左列條件,應力區域得認係局部者:
式中:
S1 :指在子午線方向,其相當之應力超過容許之一級總體薄膜應力一.
一倍者之距離。
S2 :指在子午線方向至超過一級總體薄膜應力限度之另一區域之距離。
R:為容器之平均半徑。
t:為在超過一級總體薄膜應力限制部位之容器壁厚。
八、二級應力:指受鄰近構件拘束或受結構本身拘束所產生之正應力或剪應力。二級應力之基本特性為自限者。局部降伏與較小之扭曲能符合該應力產生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