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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用於壓力潤滑系統之潤滑油料,其儲存、分配及使用之佈置,應能確保船舶及船上人員之安全。在A類機艙空間至少並應符合前條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八款之規定。但潤滑油系統內之窺流玻璃,如經試驗證明具有適當之耐火程度者,得准使用之。其他機艙空間如屬可能亦應儘可能符合本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