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製造、輸入或持有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人或管理者依本辦法規定應拆除之設備,屬電臺之無線電設備者,除租用、借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封存、監毀、讓與或定期申報其流向、用途及狀態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