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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呼號應由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數字組成。國際序列內之呼號,其首二字元應為二個英文字母、一個英文字母加一個阿拉伯數字或一個阿拉伯數字加一個英文字母。
呼號之組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且不得使用易與遇險信號或同性質之其他信號相混淆之組合,或留供無線電通信簡語之組合:
一、陸地與固定電臺:首二字元後再加一字母,或首二字元加一字母後再加不超過三個數字。固定通信以採用首二字元加一字母加二個數字之組合為原則。
二、船舶電臺:首二字元加二個字母,或首二字元加二個字母再加一個數字,或二個字元(第二字元為字母者)加四個數字,或首二字元加一字母再加四個數字。
三、航空器電臺:首二字元加三個字母。
四、船舶營救器電臺:用母船呼號加二個數字。
五、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電臺:用無線電示標之母船之摩氏字母B、呼號。
六、航空器營救電臺:用母機完整呼號再加一數字。
七、陸地行動電臺:首二字元(假設第二字為一字母)再加四個數字,或首二字元加一個或二個字母再加四個數字。
八、試驗電臺:
(一)一字元(提供之字元為 B、F、G、I、K、M、N、R 或 W 加一數字(0與1除外),加一組不超過四個字元,其最後之字元必須為字母者。或二個字元加一數字(0與1除外),加一組不超過四個字元,其最後字元必須為字母者。
(二)在一特殊情況下,為暫時使用之目的,主管機關得依據前目授予一不超過四個字元之呼號。
九、太空業務電臺:首二字元加二個或三個數字。
前項各款所指字母後之第一個數字不包括 0 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