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為預防無法投遞,國內互寄之包裹,寄件人應就包裹聯單收據聯印妥之處
理方式擇一填註,並寫於包裹封皮上;寄往國外之包裹,應就發遞單背面
印妥之處理方式擇一填註,並於規定位置簽章,另以郵局印製之同式簽條
同樣填註後,黏貼於包裹封面,但寄達郵政不接受發遞單上所列處理方式
者,寄件人不得指定之。
寄件人未指定無法投遞時之處理方式或指定有矛盾者,遇無法投遞時,得
不經通知逕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