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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董事,應有下列人數具備前條所列資格之一:
一、人數在三人以下者,應有一人;人數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應增加一人。
二、設有常務董事者,應有一人以上。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監察人,應至少有一人具備前條所列資格之一。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董事長應具備前條所列資格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