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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要保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存保公司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於保險費未付清前分派酬勞、股息或紅利。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資料或檔案,或所提供之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存保公司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查核。
要保機構經依前項規定處罰後,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按原處罰鍰金額再予加處一倍至五倍處罰。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