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凡核准採用標換方式處理之物資,除其處理執行程序及應遵守之規定事項
與標售相同外,並應遵照左列之規定辦理:
一、標換同類之新品物資,或經國防部核准之異類急需物資為限。
二、辦理標換時,對換入換出之物資品種數量,及其規範與價值時效等,
均須詳確計算而審定之,必要時對換入物資,應於開標前派技術人員
實地勘查,俾作開標之參考。
核准標換之物資,除換入物資應列入財產紀錄或登記收入帳卡外,其處理
費用,應在計畫交換物資之同時列入預算,不得另發處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