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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測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
一、將測繪業登記證交由他人使用經營測繪業業務。
二、停業期間仍經營業務。
前項測繪業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測繪業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