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經罷免後,在同一任期內不得再行當選原職。罷免案經否決者,在同一任期內對同一被申請罷免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