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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5 條
書記官接受簡易判決原本後,應立即製作正本為送達,並準用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