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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消防栓之消防立管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管徑不得小於六十三公厘,並應自建築物最低層直通頂層。
二、在每一樓層每二十五公尺半徑範圍內應裝置一支。
三、立管應裝置於不受外來損傷及火災不易殃及之位置。
四、同一建築物內裝置立管在二支以上時,所有立管管頂及管底均應以橫管相互連通,每支管裝接處應設水閥,以便破損時能及時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