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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於歲修前一個月提報歲修計畫書,至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歲修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預計歲修起迄時間。
二、預計歲修製程編號及名稱。
三、預計管線與操作單元氣體置換及清洗程序。
四、預計揮發性有機氣體處理方式及處理流程圖。
五、預計揮發性有機氣體經由防制設備處理後之排放情形及排放量推估。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
石化製程因緊急狀況須進行歲修,未能於一個月前提報歲修計畫書者,應於歲修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檢具具體理由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並於一個月內提報歲修報告書至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歲修計畫書及歲修報告書應保留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