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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動之固定起重機,其操作用開關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具有操作人員自操作部分放手時,能自動使動作停止之構造。
二、操作用開關器之操作部分為引索構造者,應有防止該引索扭結之措施。
三、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標示該操作用開關器所控制之動作種類及動作方向。
四、電纜線不得作為支撐操作用開關器重量之引索。但該電纜線具有足夠強度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