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
一、配額限制魚種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二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二、長鰭鮪、油魚、劍旗魚或黑皮旗魚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四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五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魚種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六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差值;依個別魚種分別計算,前項第三款之差值,區分為鯊魚及其他魚種共二類分別計算。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