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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心理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