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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合法無線電頻率使用發生干擾時,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調處理仍未能改善者,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得命有關使用者調整使用時間,變更使用地點,調整天線發射方向、功率或其他適當之方式處理。必要時,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
前項協調期間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得視頻率干擾狀況,命使用者停止頻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