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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於異議處分前,被異議之商標權經核准分割者,商標專責機關應通知異議人,限期聲明就分割後之各別商標續行異議;屆期未聲明者,以全部續行異議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