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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境外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及其他有關投資人權利行使之重大事項,總代理人應即時公告並通知銷售機構;總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者,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投資人,並應彙整所屬投資人之意見通知境外基金機構。
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境外基金者,於接獲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之通知後,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所屬之投資人,並應彙整所屬投資人之意見通知境外基金機構或經總代理人轉送境外基金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