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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如依其總行所訂之相關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規定,有不低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得由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提出總行制度之詳細說明與我國制度之對照說明,經在台分行負責人簽署後,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依該制度辦理。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之總行對於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如有任何變更適用於在台分行者,應於變更後即刻提出對照說明,並經在台分行負責人簽署後,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認可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視同違反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