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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預算支用單位主辦主計軍官,所簽證之支用憑單,事後發現其預算科目、
月份、金額或通知單編號,必須更正註銷時,應填製「更正記帳憑單」 (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一二) 辦理之,如業經財勤單位或其財務代理人支
付者,亦可辦理註銷,唯在註銷之同時,清繳其款。
委託預算之更正,應由委託預算單位以更正記帳憑單辦理之。
保付預算之更正,應由保付之財勤單位辦理之。
圖表附件:
附件十二:更正記帳憑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