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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申運單位之托運人員,應於駐站運輸軍官填發車 (運) 照及簽證鐵運卡時
,填具國軍鐵運費付款憑單及蓋章,再由駐站運輸軍官簽章證明後,交由
火車站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