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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立法委員經罷免後,由候補人依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立法委員自行辭職者,其遞補方法準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委員於一會期內無故不出席者,視為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