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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書記官應作勞動調解程序筆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勞動調解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法官、勞動調解委員及書記官姓名。
三、勞動調解事件。
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輔佐人、利害關係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
五、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許為旁聽之人姓名,及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以隔離方式行勞動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