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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 3、96、18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前項和解成立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因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