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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
二、指導繳納訴訟費。
三、洽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四、答復關於民、刑事訴訟程序之詢問事項。
五、查詢裁判主文及有關案件進行情形。
六、洽辦法律扶助事項。
七、洽請閱覽卷宗。
八、其他有關便民服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