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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6 條
公司股東會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於股東會開會前應經公司之代辦股務機構、其他代辦股務機構或第三條第二項之公司予以統計驗證。但公司自辦股務者,得由公司自行辦理統計驗證事務。
辦理前項統計驗證事務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書面及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統計驗證程序;股東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就該書面是否為公司印製、股東是否簽名或蓋章予以驗證。
第一項項統計驗證之程序及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由承辦人及主管簽章,備供查核。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