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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11 條
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東會無董事或監察人選舉議案。
二、股東會無解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
三、股東會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十六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議案。
四、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以有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為限。
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東會無董事或監察人選舉議案,或有董事或監察人選舉議案,惟候選人人數未超過應選席次。
二、股東會無解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
三、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以有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