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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族適用退撫法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亡故退休人員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尚未領罄者,其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應先由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支應,不足支應時,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接續發給。
前項遺族請領遺屬年金者,其遺屬年金由亡故退休人員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支應期間,該個人專戶賸餘金額之投資運用,比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六項後段規定辦理。
第一項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資格條件、請領程序、請領權利之暫停、停止、喪失等事項,均適用退撫法有關規定辦理。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