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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其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
一、自行申請註銷。
二、設立登記文件經依法撤銷、廢止或註銷。
三、事業體經依法解散、歇業或撤回認許。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發現有不合規定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