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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之一作業時,應將石綿等加以濕潤。但濕潤石綿等有顯著困難者,不在此限。
一、石綿等之截斷、鑽孔或研磨等作業。
二、塗敷、注入或襯貼有石綿等之物之破碎、解體等作業。
三、將粉狀石綿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之作業。
四、粉狀石綿等之混合作業。
雇主應於前項作業場所設置收容石綿等之切屑所必要之有蓋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