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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將所作之處分,以書面通知相關機關:
一、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暫停檢驗。
二、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或前條規定,停止認證檢驗業務或撤銷、廢止認證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