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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船舶燃料油之使用,應受下列限制:
一、除本條另有明文規定外,燃油之閃點低於攝氏六十度者,不得使用。
二、應急發電機之燃油,其閃點不低於攝氏四十三度者,得准使用。
三、一般用燃油,其閃點低於攝氏六十度但不低於攝氏四十三度。
四、貨船所用之燃油閃點如低於以上規定,其燃油不儲存於機艙空間,且其燃油裝置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得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