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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製造或輸入;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技術規範,應確保下列事項:
一、電氣安全之容許。
二、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之和諧有效共用。
三、與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介面相容。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