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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國內包裹交寄時,應填交寄國內包裹聯單。寄往國外之包裹,每件應填附
發遞單及規定份數之報關單,由寄件人或代理人親自簽章。
前項發遞單及報關單應用寄達國通用之文字填寫者,應附譯羅馬文字。寄
件人應將寄件人及收件人姓名地址,另行抄錄一份封入包裹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