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幼兒園如發生安全、意外及災害等事件,應依相關規定辦理通報。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知悉服務之幼兒園發生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