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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時,所收付之款項應以新臺幣或該結算機構所接受之外幣為之。
前項款項之收付,應透過客戶保證金專戶辦理之,該專戶內所有款項之提取作業應以轉帳方式辦理,同時應有詳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經委託人授權代辦結匯手續者,於辦理結匯時,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