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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證券經紀商及期貨經紀商依本規則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時,關於該業務
部門之業務、財務及人員之管理,除本法、期貨交易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外,準用本章之規定。
信託業兼營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關於該業
務部門之業務、財務與辦理有價證券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之主
管及業務人員之管理,除信託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章第
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後段、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後段、第二十九
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
及第四十二條至前條規定。